《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修订,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发布施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五条第二款 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所在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有效证明,以及子(女)病案等有关资料;
2、申请人所在单位接到申请书后,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子女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报乡级人口计生部门。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后,填写《河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与鉴定资料一并报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3、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上报的病残儿进行鉴定初审,将申请人及子女名单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将本市鉴定初审结果上报郑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4、郑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初审工作情况组织质量审查。初审工作达到质量要求的单位,方可申报市级鉴定;
5、郑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