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机构
东莞市水务局
三、办理材料
申请单位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环评报告及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