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和党组织存在违纪事实,是纪委立案的前提条件;需要对违纪者追究党纪责任是纪委立案的法规条件。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纪委立案的依据是《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决定立案与否的关键是看违纪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否充分可靠,需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在纪检监察系统里,立案是既对人又对事,两者不可分割,只是在一案多人的情况下,被立案人可能在立案当初并不能发现完全,有些人员需要随着审查的深入才被逐渐挖掘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二十五条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