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2016年)
附件一 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证书200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