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发放标准
一、津贴标准
1、一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60%。
二、发放要求
1、一级至四级伤残: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技术缴纳医疗保险;
(2)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伤残津贴或养老保险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不足。
2、五级至六级伤残: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1)首先应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保留劳动关系);
(2)难以安排合适工作的,才发放伤残津贴;
(3)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不足;
(4)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发放伤残津贴,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