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却由于全国政策或地方政策而延期上班的员工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疑似感染或与感染者密切接触的员工,因需要隔离治疗、观察等原因而不能在规定日期复工的,企业应视同该类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如隔离期结束后该员工仍需治疗导致无法正常复工,则企业应按照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受疫情影响延期复工或者未返岗的,先用假期抵扣,之后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一个劳动支付周期的工资,如果超过了,可能变成生活费,一般是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的80%发放。
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停工停产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30日):正常工资标准支付;
2.停工停产时间超过30日,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标准支付工资,但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3.停工停产时间超过30日,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待岗工资,由于各地区待岗工资支付标准不一,具体待岗工资以当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