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从事法官培训工作的专职教师一般应当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和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并具有相应的法官资格和审判工作经验。法官培训的专职教师一般应从法官中选任。
《法官培训条例》
第十九条
法官培训的师资实行专兼结合,以兼为主。
第二十条
法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 从事法官培训工作的专职教师一般应当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和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并具有相应的法官资格和审判工作经验。法官培训的专职教师一般应从法官中选任。 法官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有计划地参加审判工作,丰富实践经验,以加强培训教学的针对性。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高素质法官担任法官培训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经组织安排到各级法官培训机构从事培训工作的,工作量应当纳入所在部门业务考核范围。
在职的一定不能做,辞职的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做。
法官辞职后具备律师资格条件的可以从事律师职业,但相应法律进行了“竞业”限制。
《律师法》、《法官法》对曾从业于法官再从业于律师的从业限定比是明确的, 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