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检举他人对自己的犯罪是立功
所谓立功,按照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而,犯罪分子只要存在以下行为的,就是立功,与是否检举他人对自己的犯罪无关:
(1)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认定是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2)立功的检举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若检举揭发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不是立功。
(3)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
所以,犯罪嫌疑人只要检举与他自己无关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就是立功,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若检举的犯罪行为与其自身有关的,那算是自首,不是立功,但同样可以获得从宽处罚。
例如张三涉嫌盗窃被抓,检举揭发了李四抢劫其财物的事实,经司法机关查实后,并依法对李四进行处置后,应该认定张三立了功。
我们不能因为张三犯了罪,就忽视他的合法权益,其虽因其他行为构成犯罪,受到了国家法律的追究,但其个人权利仍然受到国家法律平等的保护,任何侵犯犯罪分子个人权利的犯罪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