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婚领养小孩需要什么手续
一般情况下,未婚收养社会弃婴、孤儿和儿童,经区民政局审核,具备条件,手续齐全的,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登记,发给收养证书;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孤儿和儿童的,当事人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请,具备条件,手续齐全的,给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详细内容如下: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申请书;
②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说明;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③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④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身份证件(福利机构负责人)。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申请书;
②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
⑥对于双方年满三十周岁的,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我市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⑦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⑧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⑨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3、收养孤儿: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申请书;
②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②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责任的证明;
③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④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生父母死亡证明、户口簿注销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被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4、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申请书;
②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③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街道、镇计生办)(夫妻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者方可收养,无生育能力者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有生育能力者必须与常住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协议书)。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②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生规定协议书(镇、街道计生部门);
③提供其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证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④其中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公安部门、法院);
⑤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证明(法院和单位出具);
⑥送养方与收养方必须订出协议。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满十周岁以上的)。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申请书;
②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镇、街道计生部门)。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送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②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③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书面意见书)。
6、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申请书;
②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②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③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被收养人一方配偶死亡、离异、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证明(由公安、法院出具);
④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子女被继父或继母收养意见书。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满十周岁以上者);
②户口簿、身份证。
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子女的,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1)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护照;
②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护照;
②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②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②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5)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③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二、相关法律规定
《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法》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