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肥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积金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离休、退休的:提取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4、出境定居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6、租房自住的:提取额度不超过1500元,每季度提取额度不超过4500,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18000;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