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3、交验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单位代办的,应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申请人现场或通过网上提出申请。
2、受理,符合受理条件,当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意见。
4、办结,送达申请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 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证旅行证件。
3、《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章 审批签发
审批签发机构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