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权纠纷中专利权人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措施的,要提供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他人有专利侵权行为时,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按以下计算损害赔偿金:
1、专利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3、不确定损失和利益的,就用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一般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4、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没法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那么就用法定赔偿金。
并且,赔偿金的数额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另外,司法实践中还根据以下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
1、以权利通常、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等收益报酬作为标准进行赔偿;
2、以专利权利人被侵权产品在侵权期间销售额下降或减少的数额乘每件权利产品利润之积,作为赔偿额;
3、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实施侵权行为所获扣除税收等合理成本的全部利润,作为赔偿额;
4、以权利人每件权利产品合理的平均利润或该行业该产品的每件平均利润,与侵权人侵权产品数量之积作为赔偿数额;
5、专利权利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权利人为购买侵权商品(证据)的支出、为收集证据而作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用、为审查证据购买的设备、消除侵权影响费(广告)、合理的差旅费等可计算在赔偿费用内;
6、侵权行为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