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达到20万元以上。
二、办理材料
(一)、申报人生存的
1.医疗费收据原件;
2.医疗消费明细;
3.出院小结;
4.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复印件;
5.申报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6.申报人名字开户的工商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复印件。
(二)、申报人死亡的
7.死亡记录;
8.死亡证明复印件;
9.火化证复印件;
10.申报人及第一继承人户口页复印件(或关系证明);
11.申报人、第一继承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12.申报人或第一继承人姓名开户的工商银行结算账户的活期存折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报人医疗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超过20万元进入大额保险支付范围时,仍应使用医保卡住院,但医疗费暂由个人垫付;
2.每月1日至10日,申报人或代办人向大额办理处报送办理材料并申请报销;
3.大额办理处审核办理材料,确定是否给予报销;
4.通过审核的,大额办理处30个工作日内,将报销的医疗费拨付至申报人或继承人银行账户;
5.未通过审核的,告知原因。
四、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槐安西路与南长街交叉口东北角)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大门口西侧大额办理处
联系电话:031183865095、031183865730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9月至5月)
下午:14:30——17:30(6月至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