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制作和解协议书的,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检察院附卷备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九十八条 经审查认为双方自愿和解,内容合法,且符合本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主要事实;
(三)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履行的方式、期限等;
(四)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并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检察院附卷备查。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些特定的刑事案件是可以进行和解的,和解是指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赔礼道歉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争取宽大处理的情形。
刑事案件取得对方谅解后,能不能撤销案件,要依据具体的案情而定:
1、刑事案件进行和解的,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的,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刑事案件和解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但犯罪情节比较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是不能撤销的,但可以对犯罪分子减轻、从轻处罚。
3、如果是自诉案件的,双方经法院解调达成和解协议后,自诉人是可以撤销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