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无上述文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人声明”栏仅需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无需加盖公司公章。“股东(发起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3.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 4.“基本信息”的住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 5.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签署。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