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个人: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