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上提交资料;
2.罗定市城乡建设局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并出具受理回执,符合审批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3.申请人向罗定市城乡建设局提交回执,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罗定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2.罗定市城乡建设局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不齐全的一次告知当事人,资料齐全的移交建筑管理股审核,并出具受理凭证。 符合审批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3.申请人向罗定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受理凭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罗定市城乡建设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 详见附件--(表格)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发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