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范围条件:辖区范围内的市管河道和县管河道河道采砂。2)技术条件:(1)不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2)不在禁止采砂范围内;符合年度采砂总量控制要求;(3)申报采砂船劳动强度、采砂时间与总量吻合;(4)不妨碍国家利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利益;(5)没有违法采砂记录;(6)资料齐全。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办理机构
金湾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德诚路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7年)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九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内容包括采砂人名称、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业工具名称和数量、规模控制及卸砂点等。
个人家庭生活年自用砂量少于五十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但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2017年)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