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作了具体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指定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据此,一审法院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应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则在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书后及时释放被告人。在缓刑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指定罪犯居住地派出所执行考察任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