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二、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三、办理机构
海丰县海洋与渔业局
四、办理地点
海丰县城农林路40号
五、办理材料
法人代表或个体申请人提交。
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提交。
申请经营国家二级及附录二物种或其产品时需提供(胭脂鱼、鲟鱼类除外)。
说明申请物种、数量及用途等要素。
申请经营国家二级及附录二物种或其产品时供货方为自产自销的情况下需提交供货方《驯养繁殖证》。
申请经营国家二级及附录二物种或其产品时需提交。
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申请经营国家二级及附录二物种或其产品时需提交供货方《经营许可证》。
六、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海丰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电子版(申请材料需包含所在地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受理。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重新登录网站提出申请。
3.审查。受理后,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