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三)审核;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1)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2)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3)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四)核准;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六)缮证;
(七)发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77号)
8、《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8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9、《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2003年4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号发布)
10、《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沪规土资籍规[2016]760号)
1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106号)
12、《关于做好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15]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