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核。依照《合伙企业法》,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
3、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合伙企业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