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1、身份证
2、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3、第三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来历证明
5、机动车购置税完税证明
包头市九原区210国道与哈屯高勒路交叉口东2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