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条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18条
二、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18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6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12条
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bqqzwfw.tj.gov.cn/)
三、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1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