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在成都按规定建立医保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成都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成都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同意接收,并向内江医保关系所在地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内江医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成都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内江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医保关系和资金后,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根据成都社保政策规定,初次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以予以规定报销。
成都外来人口男年未满60周岁、女年未满50周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加城乡职工医疗保险。
成都外来人口学生儿童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但居住2年以上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此以外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成都职工社保医疗险最新缴纳比例: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