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发出传票的不需要经院长签发,但如果对被告人拘传、罚款、拘留的必须经院长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拒不到庭和拘传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六条 强制措施程序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随时可拘传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因此,司法机关是可以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的。
但法律上,对传唤多久后,犯罪嫌疑人没有及时到案,就可以采取拘传措施,没有非常详细的具体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可以随时拘传,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可以随时直接拘传。
所谓“正当理由”,一般是指以下原因:
1、不可抗力。如水灾、台风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罢工等。
2、自身原因。如疾病、重大经济活动等;被他人控制等。
需要注意的是,传唤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传唤、拘传所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