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在七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核,应当在是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核准,综合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4、制发许可文书,制发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省交通运输厅
1、路政许可申请表;
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 第27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28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jl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