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
审查;
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第2编第6章第76 条
《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津政发2002〔90〕号) 3条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2018年修订) 12、 54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2007年) 30.32条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13号)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3号,2018年修订) 23.56.57条
申请条件包括:
a) 使用范围: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下水管道、安全防护设施等。
b) 不得使用情况: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为业主提供服务所发生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施工损坏或者人为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其维修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