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或者退休的,可以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①本人户籍证明;
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①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可由配偶代办;受托人是委托人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直系血亲的,委托书需要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注:直系血亲的直接血缘关系,是指出生关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
③单位为职工统一办理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④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两次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
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①职工申请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