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5)床位数在10张以上;(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律依据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2013年)
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机构
阳山县民政局
四、办理材料
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