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口计生委。
1、省、市级人口计生委应在鉴定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人。
2、确诊为病残儿,按优生原则批准再生育的,在病残儿童母亲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张榜公布,30日内群众无异议后生效。
1.申请人向所在乡(镇)人口计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乡(镇)人口计生办调查核实后,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报县人口计生委;
3.县人口计生委组织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申请人及子女名单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张榜公布,对符合条件者上报市计生委。
4.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意鉴定的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病残儿鉴定组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或不能确诊的,可申请省级病残儿鉴定组专家进行医学鉴定。
5.省级鉴定结果以《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和文件形式通知市、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