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拍卖被执行的股权时,要对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它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时,要进行变更登记。
因此注册资金是企业法人财产的数额体现,在实践中无法查封,因为公司在注册时提供的资金在经营活动当中已经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