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产生的孳息,由司法机关负责追缴,追缴后的财产一般会者退赔或者上缴国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其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活动。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具备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和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这两个特征。具体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懂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等七项行政管理工作的,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