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和平分中心: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即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沈河分中心:沈河区西顺城街96号;
大东分中心: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即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
铁西分中心:中国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
铁西分中心张士办理部: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苏家屯分中心:苏家屯区雪松路52号;
浑南分中心:浑南区银卡东路6号;
沈北分中心:沈北新区金星街44号;
沈北分中心蒲河办理部: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29号;
辽中分中心:辽中区滨水新区蒲水路28号;
康平分中心:康平县滨湖东四街东,顺山一路南;
法库分中心:法库县法库镇南外环路38号;
新民分中心: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