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司法实践表明,人身保护令的发布仅限于离婚诉讼案件中,这无疑使得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范围过窄,对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社会生活中,往往不乏除了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亦存在一定的暴力行为。例如子女殴打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暴力情形等。对于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应作进一步的扩充,逐渐扩展至收养、赡养、抚养、继承等家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同样会依据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