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到期票据不能承兑产生纠纷的,持票人要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后遭受拒绝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行使追索权的,行使追索权就是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1、享有追索权的人必须是合法的持票人。
合法的持票人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合法的转让方式取得汇票的最后持票人,二是债务人在履行了票据义务后取得票据,从而享有与持票人同等的权利。前一种持票人行使的追索权称为初次追索权,而后一种持票人因其向初次追索权人履行了票据义务而获得的追索权成为再追索权。
2、被追索的主体为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形式追索权。但应注意,并不是所有的背书人都能成为被追索人,如记载了“不得转让” 字样的背书人,对其直接后手以为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由于其目的不在于转让票据权利,故不产生担保付款的责任,不能成为追索人。
3、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须有一定的法定事由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记载,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而持票人行使期前追索的事由包括
(1)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通常情况下,汇票上发生的追索权,大多为到期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