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企业*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条件依据:
《企业*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企业*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办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