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商品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
1、限价商品房
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1)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其中主申请人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无自有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的家庭。
(2)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年满2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
(3)具有成都市户籍,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其中主申请人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务工,无自有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的家庭。
(4)具有成都市户籍,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务工,年满2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
(5)非成都市户籍,夫妇双方或离异(丧偶)带有子女的家庭,其中主申请人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务工,且连续在五城区(含高新区)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的外来从业人员。
(6)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其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且无他处住房的低收入被动迁家庭,且符合(一)、(三)条件之一的,可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2、廉租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家庭年收入在3.4万元以下的家庭;
(2)申请家庭成员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拥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单身居民或年满35周岁,且年收入低于2万元的单身居民,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可以申领租赁补贴。
3、经济适用房
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内;
(2)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以下(包括已购政策性住房)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在征地拆迁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具备以上(1)、(2)、(3)款条件者,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务工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内;
(2)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户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并在五城区(含高新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4、公共租赁住房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范围内用工单位组织员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个人年收入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标准内;
(3)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和未承租公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