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与此前的三次审议稿相比,四审稿从提高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证券民事诉讼赔偿方面进行了修改。具体来看,在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四审稿提出,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一、短线交易禁止
1、主体:董、监、高、5%股东;
2、方式: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3、收益:董事会收回后,归公司(证券公司包销情形除外);
4、起诉:公司董事会不收回,股东可要求其30日内执行;否则,以自己名义起诉一一代表诉讼。
5、连带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
二、内幕交易
1、知情人:①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发行人控股的公司的董监高;②由于公司职务、监管职责等可以获悉的人员;③中介服务机构(保荐、承销、证交所、登记信息等)以及其他人2、内幕信息:涉及经营财务或对股价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
3、行为方式:买卖证券;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卖。
三、操纵市场-任何人:主要是操纵证券价格和成交量。
1、单独或合谋,集资金优势、控股优势和信息联合或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交易。
3、在自己控制的帐户之间交易。
4、其他手段。
四、欺诈客户-证券公司以及从业人员。
五、法人证券交易之限制: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帐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帐户。
六、审计为股票等买卖股票的限制: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