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在我国,送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一、当送养人是被送养者的亲生父母时,《收养法》有以下条件规定:
(一)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客观条件无法尽抚养义务。
如果是亲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是生父母有特定的困难,对抚养子女有心无力,客观条件上已无法尽抚养义务才能够送养子女。比如父母双方属于极端贫困,三餐都不能保证。又或者其中一方有重大疾病已经要瘫痪在床,另一方为照顾病人毫无余力照顾孩童。再者是亲生父母都有智力障碍、无法保证孩子日后的正常成长。类似这样的情况,这些家庭在客观条件上已无法对子女尽抚养义务。为保障孩子以后的身心发展,法律上允许这样的家庭对孩子进行送养。
(二)需要征得亲生父母双方同意。
亲生父母如果需要送养自己的子女,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就算单方同意也是不可执行的,即使离婚的情况也是同样,父母双方都需要同意。但如果父亲或者母亲有一人已经找不到或者死亡时,另一人就有单独的送养权,但如果选择送养,死亡一方的父母亲优先享有抚养孩子的权利的,因为孙子女跟祖父母毕竟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尤其是有感情基础的祖孙关系,能更好地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祖父母有条件并有心收养孩子,他们是优先享有收养权的。
二、当送养人是孤儿的监护者,《收养法》对其有以下规定:
如果被送养者是一个孤儿,父母双方均已离世,则他(她)的监护人可作为其送养人。
根据收养法,孤儿的监护人如果与抚养人不是同一人时,适当的时候应该变更孤儿的监护人。因为孤儿的情况特殊,有可能出现的情况较多,如一直照顾孤儿的抚养者不是法定的监护人,监护人也是无法随便送养孤儿的,送养需要征得抚养人的同意。如果监护人自己不肯照顾孤儿,又想送养孤儿,按照法律应当变更孤儿的监护人,让抚养人成为他的监护人,监护人才对孤儿的送养与否有作决定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情况中,孤儿虽然父母双亡,但有一些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祖父母、年龄相差较大的兄弟姐妹等等更适合作为监护人,当然,如果是兄弟姐妹作为监护人,需要他(她)年满18周岁,而且具备正常的民事能力。
三、当送养人是社会上的福利机构,《收养法》的一些规定
社会福利机构是一些由政府民政部建立的、收容弃婴或一些孤儿的慈善福利院,里面基本居住着一些找不到或暂未找到抚养人的孩童,他们都不具有工作能力,在成年之前只能靠政府这些机构去抚养,让他们不至于流浪街头。
因此社会福利机构能够作为这些孤儿、查不到来历的弃婴的监护者,对他们进行送养,让他们在未来能更好地融入正常的家庭和社会。但需要注意了,有很少部分的情况是福利院里面的儿童是有亲生父母的,他们因为各种原因自己花钱让孩子到福利院寄养,这些孩子有法定监护人,福利机构自然不能将他们私自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