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划要求;2)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建设项目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3)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4)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1、肇庆市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表。需要说明项目概况、拆除申请理由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申请单位盖公章,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须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需要满足:1)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不是法人/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他人代理的,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的提供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保护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需要满足:1)或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料证明。2)或房管部门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资料证明及房屋测量报告原件一套。
5、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拆除方案。须盖章且装订完整。
6、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如不能提供则须在案件审核过程中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联合审查。
7、批前公示文件(含附图、附件)。确定需要开展批前公示的案件,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公示的意见,由申请单位按要求制作公示文件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 公示结束并通过后,再按程序核发审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