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办结
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19号雨湖公安分局一楼户政大厅1-3号窗口
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168号岳塘公安分局一楼户政大厅1-3号窗口
公民户口所在地辖区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