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取整改措施后进行复测。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室温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百。
退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退费金额=(日热费金额×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
日热费金额=热费总额÷采暖期天数。
首次供热的住宅小区延迟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延迟的天数减收相应热费。
供热企业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