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婚姻法》第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规定,通过补办登记手续,使欠缺婚姻登记形式要件的无效婚姻为有效婚姻。
二、未达到法定婚龄(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达到了法定婚龄;而且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这样无效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三、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经过治疗,已经痊愈的。因无效的条件消失,而转化为有效婚姻。
四、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是严重违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所以,不存在阻却的事由,重婚是绝对无效的婚姻。即无论申请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已只有一个婚姻关系,都应该宣告其中一个婚姻无效。
五、因亲属关系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
一是自然血亲,即因出生或者血缘而形成的特定身份关系,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即该婚姻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和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子女,或者不再生育,都应该是绝对无效婚姻。
二是拟血亲,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继父母和继子女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适用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等同于自然血亲,禁止近亲结婚的亲属关系也就包括了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但是,一旦这种法律拟制的血亲解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我国立法又没有规定即使收养关系解除后仍不能结婚的规定。因此,拟血亲关系不存在时,其无效婚姻可能已经转化成有效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