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国银行代表处可以改制为营业性机构,代表处经批准改制为营业性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原代表处的注销登记手续。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的,除已设立的代表处外,不得增设代表处,但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的地区除外。
代表处经批准改制为营业性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原代表处的注销登记手续。
商业银行的存亡关系到国计民生,所以它的破产条件较之一般生产性企业要更严格,具体而言应符合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即商业银行不能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及时偿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且丧失正常运营能力,即商业银行的总资产不能低偿其总债务,则该商业银行就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这是由商业银行的特殊地位和对金融业的监管决定的。如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能够采取措施帮助商业银行渡过危机,就宣告接管;反之,则同意该商业银行破产。
(3)商业银行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即宣告商业银行的权力属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宣告商业银行破产。
商业银行只有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才可以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