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地,生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将会直接损害收养人的利益,比如收养时间较长,养父母对孩子的付出越大的,那么生父母即需要给予经济补偿。不过,因为收养时间长短,以及对子女的付出程度等,所以双方可能会因此产生纠纷。
实践中,解除收养关系可以按照以下因素确定经济补偿:
1、当地人均消费水平;
2、抚育孩子的实际支出;
3、双方的过错大小等,比如养父母是否虐待被收养人,双方关系恶化的过错责任分配。
所以,根据以上因素确定经济补偿时,还得明确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不管是收养人一方的责任过错,还是被收养人以及生父母的过错,都将直接影响经济补偿金的确定。
并且,解除收养关系后还将产生以下后果:
1、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其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
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后果: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