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百祥路35号邗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3.34.36..37.39.40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