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明确,该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改革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同时明确,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明确参保人员范围,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300%封顶、60%托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
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改革后,养老保险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改革前(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员(简称“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简称“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简称“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保险待遇(含职业年金,下同)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10%,第二年退休的发放20%,以此类推。过渡期结束后全部按新办法发放待遇。
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若干规定执行。
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人员建职业年金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工作人员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基金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等情况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另一种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无论哪种转移,参保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经办管理实行属地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实行属地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这有利于事权财权相统一,也有利于经办服务和信息安全。
其中,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经办管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支付,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机关事业单位无论在省内哪个社保机构参保,都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办法,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