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是合伙企业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不收费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前置审批文件、证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8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