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3、被投诉单位为在闽清县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不符合上述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请与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系。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县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县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央、省以及外地驻闽清单位。县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县属企业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